抢亲婚阶段
女子在古代,很可能是被视作财产的。部落战争、家族械斗,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。结果发现内部人互相生出来的是弱智、畸形婴儿,但是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却是白胖孩子,古人终于醒悟:“男女同姓,其生不蕃” [4] 。直到如今,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族规。
族外婚阶段
据考古资料发现,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。族外婚就 是禁止氏族族内通婚,寻求女子须到其他氏族部落;同时,把本族女子嫁到外族 。
对偶婚阶段
由于人是感情动物,这就决定了他(她)在众多可能的对象 中,有所偏好。因此产生了对偶婚,它是族外婚向,是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。在对偶婚中,婚姻决定权在母亲,母亲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,母亲会以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来决定这门婚事。
一夫一妻制阶段
所谓一妻, 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,这是由于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。嫡庶无别,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,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。然而,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,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、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,其目的在于确立妻、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。所以,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中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。中国古代允许取妾的初衷并非为了男子享乐,而是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。严格的一夫一妻制,往往会使继承人的存在成为问题。因此,为了“上事宗庙,下继后世”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致落空,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———媵妾制度,也就是说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
调解无效,可判决离婚的情形(十种)
1.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,且难以的。
2.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难以共同生活的。
3.婚前隐瞒了精神病,婚后经治不愈的,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。
4.一方欺骗对方,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,骗取《结婚证》的。
5.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,未同居生活,无和好可能的。
6.包办、买卖婚姻,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,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,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
7.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。
8.一方与他人通奸、非法同居,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,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,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,对方不同意离婚,经批评教育、处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过错方又起诉离婚,确无和好可能的。
9.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,或其违法、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。
10.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,对方起诉离婚,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