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;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、代理费全额资助,每件1万元。
国外授权发明专利,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,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。
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,在普通资助基础上,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。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,10-20件的奖励5万元,21-50件的奖励10万元,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。
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,给予每项100万元奖励。
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,择优给予10-20万元奖励。
对获中国专利金奖、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奖励。
山东省财政厅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印发《山东省知识产权(专利)资金管理办法》,自2017年7月 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。原《山东省知识产权(专利)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鲁财教〔2013〕45号)同时废止。
山东省知识产权(专利)
资金管理办法
章 总 则
条 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专利条例》《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》和《中共山东省委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等法规政策,加强财政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有效发挥山东省知识产权(专利)资金(以下简称资金)在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,按照“公开透明、科学管理、注重实效、利于监督”的原则,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(不含计划单列市)的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。
第四条 鼓励各市、县(市、区)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,在专利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,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,共同推动我省专利事业发展。
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
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服务和奖励等方面。
第六条 专利创造资金主要用于:
(一)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。
(二)专利合作条约(即PCT)申请资助。
(三)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。
(四)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。
(五)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达到10件以上和年PCT申请达到5件以上专利大户奖励。
第七条 专利运用资金主要用于:
(一)知识产权(专利)战略实施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。
(二)企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与优势培育。
(三)专利密集型企业、产业和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与专利导航。
(四)知识产权运营和托管。
(五)专利质押融资、专利证券化、专利保险、专利担保、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。
(六)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。
第八条 专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:
(一)专利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。
(二)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。
(三)知识产权维权援助。
(四)知识产权保护联盟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。
(五)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。
(六)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。
(七)涉外专利维权。
第九条 专利服务资金主要用于:
(一)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。
(二)知识产权宣传。
(三)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,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。
(四)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。
(五)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。
(六)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。
第十条 专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获中国专利金奖、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及一、二、三等奖的奖励。
第三章资助与奖励标准
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与奖励标准:
(一)企业、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,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;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申请费、代理费全额资助,每件1万元。
(二)国外授权发明专利,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,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1万元;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,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。
(三)PCT专利申请,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、个人申请每件资助4000元。
(四)企事业单位维持五年以上、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,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,每件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。
(五)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,在普通资助基础上,按企业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择优给予奖励。
奖励标准按年授权发明专利数量,10-20件的奖励5万元,21-50件的奖励10万元,50件以上的奖励20万元。
(六)企业年度PCT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,在普通资助的基础上,按企业当年PCT申请数量择优给予奖励。
奖励标准按年PCT申请数量,5 -10件的奖励5万元,11-20件的奖励10万元,2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。
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单项奖励标准:
(一)对被确定为省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项目的,给予每项100万元奖励。
(二)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群,择优给予10-20万元奖励。
(三)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,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现技术转让的,每件奖励1万元。
第十三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标准:
(一)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,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,给予300元奖励。
(二)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,证据确凿,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,给予500元奖励。
(三)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,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,给予5000元奖励。
第十四条 专利运用、保护和服务等方面资助标准,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,制定专门实施方案,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,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。
第十五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:
(一)对获中国专利金奖、奖的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(二)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分别给予50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奖励;
(三)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,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,不重复奖励。
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
第十六条 专利创造部分:
(一)申报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,应填写《山东省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,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,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,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: